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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妮跟你說:
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
集會自由,乃集會自由係言論自由之延伸。
言論自由為個人自由權,集會自由則為群體自由權。
憲法之所以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的意義,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義相同。因集會遊行自由,對於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,喚醒民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,較個人言論自由有更為直接而立即的影響。
集會遊行本身乃是表達言論的手段,而非目的,且集會遊行應以和平方法為之,如違反和平之本質,集會遊行本身則不享有憲法基本權的保障。
集會遊行於法例上有兩種立法制:
(一)報備制:
人民的任何集會遊行,皆不須事先申請許可,只要事後沒有造成另負法路責任之事故,任何時間、任何地點,皆得自行啟動集會遊行。
(二)許可制:
指任何集會遊行須先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,始得進行,否則即屬違法,而主管機關得基於行政裁量,視情形而不予許可。
以上兩者各有利弊。
我國集會遊行法將集會遊行類型化分成室內集會及室外集會遊行,而有不同的制度。
室內集會:無須先申請許可。
室外集會遊行:需事先申請許可。
而集會遊行法另涉有集會遊行禁制區,並不違憲。
由憲法及我國之集會遊行法觀之,集會遊行乃為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基本權,法制上不應形成『原則禁止、例外許可』之現象。此乃違反了以『為了極少數人或極小利益,侵害了大多數人的廣大利益』的比例原則。
故現行我國之集會遊行法乃屬值得商榷之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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